商戶靈活貸款 — 標準條款及細則
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本標準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及細則」)在 2025 年 [12 月]更新且現行有效,規管借款人與 GoTyme Hong Kong Limited(「GoTyme HK」或「放款人」)就 GoTyme HK 依據本條款及細則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貸款。
本條款及細則所載專門詞彙的定義,須以本條款及細則中「定義」部分所列為準。
貸款相關的法律協議,於雙方同意並簽署附表(「協議」)後即成立。該附表詳列 GoTyme HK 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商業條款。倘附表條款與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則在抵觸範圍內以附表條款為準。
1 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範圍
1.1 本條款及細則規管 GOTYME HK 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以滿足借款人的業務需要。
2 生效日期
2.1 協議於 GoTyme HK 向借款人的指定銀行帳戶撥付金額當日(「生效日期」)即生效,具約束力並可依法執行。GoTyme HK 在接獲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是否進行該筆撥付。
3 靈活貸款
3.1 靈活貸款或靈活貸款產品是指 GoTyme HK 向借款人提供專為借款人的業務及營運需要而設的貸款;總融資金額(包括雙方同意的協定費用)依據合作夥伴提供予 GoTyme HK 的借款人歷史營收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所釐定;而借款人的還款金額則按雙方協定的營收分攤比率,套用於合作夥伴平台所記錄的借款人營收而計算,並預期借款人應於預期還款期內清償總融資金額,最後期限為預期還款日。
3.2 靈活貸款或靈活貸款產品不產生或不收取任何利息。而是借款人僅須就總借款金額支付一次性費用。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10 條(違約及加速條款),還款金額和條款會根據實際營業收入而有所變動,但一次性費用則保持不變。因此,一般的實際年利率 (APR) 適用於有息貸款並不適用於彈性貸款產品。
4 權利與義務
4.1 借款人於獲 GoTyme HK 批准後,依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5 條(向借款人撥付資金)及附表規定,收取撥付金額。
4.2 借款人須依據協議及所獲任何貸款,承擔下列義務:
(I) 依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6 條(借款人到期應付款項)的規定於預期還款期內清償總融資金額;
(II) 僅將撥付金額用於本條款及細則第 3 條(靈活貸款)所載的目的;及
(III) 提供本條款及細則第 8 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所載的陳述與保證,並履行第 9 條(借款人的承諾)所載的承諾。
4.3 借款人進一步同意依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18 條(資料私隱)的規定,收集及處理其個人資料。
4.4 GoTyme HK 有權依據第7條(無條件還款)的規定,收取總融資金額的還款,以及本協議下任何其他到期應付款項,包括第 10 條(違約及加速清償)所列的任何其他款項。
4.5 當 GoTyme HK 對申請進行批核後,GoTyme HK 應依據第 5 條(向借款人撥付資金),將撥付金額存入借款人的指定銀行帳戶。
5 向借款人撥付資金
5.1 所有由借款人提交的申請,均須經全面審核程序,該程序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審查、財務及個人資料核實、業務可行性評估,以及遵守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提交申請並不保證獲批或獲得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GoTyme HK 保留最終全權酌情批准或拒絕任何申請的權利,且無義務就其決定提供任何理由。
5.2 於 GoTyme HK 批准貸款並簽署附表(作為貸款證明)後,GoTyme HK 應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或依附表規定,將撥付金額支付或存入借款人的指定銀行帳戶。
6 借款人到期應付款項
6.1 借款人依據協議條款(須與本條款及細則第 10 條(違約及加速條款)的條文一併解讀)應向 GoTyme HK 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應以附表所載金額為準。
6.2 借款人同意的營收分攤比率(%),應適用於合作夥伴平台所記錄的營收,直至所有未清餘額償還完畢,並以附表所載為準。營收分攤比率(%)可不時依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10條(違約及加速條款)的條文予以調整。
6.3 根據借款人的歷史業務營收(其實際金額可能隨借款人的實際及持續業務營收變動而有所不同)所估算的預計還款金額,應以附表所載為準。
6.4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預期還款期及預期還款日,應以附表所載為準。
7 無條件還款
7.1 借款人有義務按時並不延誤地向 GoTyme HK清 償貸款的所有款項,且時間為履行本協議的關鍵因素。
7.2 借款人應於預期還款期內向 GoTyme HK 償還總融資金額。該等還款可透過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淨額分攤結算程序進行;倘該等程序不可行或不再有效,借款人應依 GoTyme HK 的要求,向 GoTyme HK 按週(或附表所載的其他方式)清償,或(如適用)同意透過特定合作銀行的直接扣帳方式繳付。倘無法採用淨額分攤結算程序,帳單通常將於資金撥付(或淨額分攤結算程序不再可行)後的第一個星期四開立,還款則在其後每週五進行並到期。
7.3 GoTyme HK 有權要求借款人於收到 GoTyme HK 發出的書面通知後三 (3) 個營業日內,清償任何未清償餘額。該等通知可於預期還款期屆滿後任何時間或借款人違約時由 GoTyme HK 發出。
8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8.1 借款人向 GoTyme HK 作出以下陳述與承諾(GoTyme HK 就貸款和/或本協議所依據):
(i) 借款人於本協議下所承擔的義務屬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義務,並於適用情況下對其繼承人、繼受人及受讓人亦屬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
(ii) 借款人訂立及履行本協議,以及本協議所規劃的交易,並不亦將不會與下列情況抵觸:
(a) 任何適用於借款人的法律或規例;
(b) 任何對借款人或其資產具約束力的協議或文書;及
(c) 借款人與合作夥伴或其他任何人士所訂立的任何合約義務,即使該等義務不屬本協議的一部分亦然。
(iii) 借款人具備簽訂、履行及交付本協議的權力,並已採取所有必要行動授權其簽訂、履行及交付本協議。
(iv) 借款人並非破產、無力清償債務,亦未受任何清盤、破產或解散程序約束;
(v) 倘合作夥伴提供淨額分攤結算程序(且適用於本貸款),借款人已授權(或特此授權)合作夥伴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就其持有並屬借款人的應收款項(包括借款人因客戶交易應收款項),按雙方協定的營收分攤比率(%)套用於合作夥伴平台所記錄的營收,進行收取、扣減及代扣(以下統稱「收取」),並將相關款項支付予 GoTyme HK;借款人不得於本協議有效期內撤銷該授權,直至未償還餘額悉數清償為止;
(vi) 倘淨額分攤結算程序由合作夥伴提供(且適用於本貸款),合作夥伴所收取的還款金額,在分攤結算合作夥伴確認已收妥該等金額前,均不視為對 GoTyme HK 的還款;
(vii) 借款人已明確同意 GoTyme HK 和/或任何合作夥伴使用借款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包括在適用情況下的生物特徵資料)及資訊(包括與客戶盡職審查、認識您的客戶 (know-your-client)、反洗錢相關的資訊),用於借款人的申請以及任何將來的還款或收款行動;
(viii) 借款人向合作夥伴提供的一切資料及文件均為真實、完整、正確及準確;
(ix) GoTyme HK 從借款人申請所取得的一切資料,在提供時或於所載日期(如有)均屬真實及準確,且在各方面持續真實及準確;
(x) 借款人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所作的任何付款,無須作出任何稅項扣除或代扣;
(xi) 借款人承擔清償總融資金額的全部責任,直至所有未償還餘額(依據貸款和/或本協議的條款)悉數清償予 GoTyme HK 為止;及
(xii) 於簽署附表、貸款和/或本協議之前:(i) GoTyme HK 已向借款人解釋,且借款人已完全理解並接受其所訂立交易的條款,包括風險、罰則、費用、利息、還款金額,以及借款人可能因任何違約而須承擔的後果;及 (ii) 借款人已獲充分機會,就貸款和/或本協議向 GoTyme HK 和/或其自身的獨立顧問(法律、財務、稅務或其他)作出查詢及澄清。
(xiii) 借款人基於其個人意願,自願簽訂貸款和/或本協議,並非因 GoTyme HK 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所施加之任何威脅、強迫、不當影響、脅迫或不當壓力。
(xiv) 倘貸款和/或本協議發生違約情況,GoTyme HK 擁有優先權,即時要求清償貸款及所有未償還餘額。
(xv) 凡向 GoTyme HK 出示為借款人代表、代理人或授權人士者,均確屬合法正式委任並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及約束借款人,就貸款和/或本協議及其所載法律權利及義務行事。
(xvi) 與 GoTyme HK 進行任何磋商前,借款人並未且不會就貸款的獲取、洽談、申請或擔保還款,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或簽署任何協議(「中介人」)。
上述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於貸款和/或本協議整個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並重複適用,倘協議終止,仍應存續直至未償還餘額悉數清償為止。
9 借款人的承諾
9.1 於本協議有效期內,直至借款人依本協議條款全數清償未清償餘額,且不得以任何抵銷和/或扣減為由拒付前,借款人應於 GoTyme HK 要求時,提交任何必要或適當的文件及額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借款人業務、客戶盡職審查、反洗錢規定或其他相關事項的資料)。
9.2 借款人應及時取得、遵守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維持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下履行本協議義務所需授權的十足效力及作用,並確保本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可執行性及可接納性。
9.3 借款人應(依協議規定)遵守其所適用的一切相關法律及規例。
9.4 借款人應確保其業務的一般性質(或其與合作夥伴的關係),自借款人申請、貸款和/或本協議的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並無重大變更;倘若發生任何重大變更(包括第 9.1 條所述的資訊),借款人應於合理期限內,將相關更新資訊或文件提交予 GoTyme HK。
9.5 借款人應對 GoTyme HK 作出彌償,並於 GoTyme HK 提出要求時立即支付 GoTyme HK 因保護或執行其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權利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催收費用)。
10 違約及加速條款
10.1 借款人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倘出現下列情況,即視為違約並立即生效:
(i) 在無法採用淨額分攤結算程序的情況下,GoTyme HK 未能於到期日收到借款人的還款;
(ii) 在可採用淨額分攤結算程序的情況下,借款人在合作夥伴平台上錄得持續超過五 (5) 日無任何交易記錄;惟若商戶就該五(5)日內無交易之原因(例如預先安排的休業或休假)提供合理且可接受的解釋,則不在此限;
(iii) 借款人於任何相關日期未能支付其未償還結餘(指由 GoTyme HK 依據本協議計算之累計預期還款金額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且在 GoTyme HK 提供補差額選項(如適用)時,借款人亦未能按要求支付補款以填補差額;
(iv) 借款人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陳述和/或承諾,或以其他方式被視為作出不實陳述;
(v) 借款人未履行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且於發生未履行後五 (5) 個營業日內未能令 GoTyme HK 完全及絕對滿意地補救該等情況;
(vi) 借款人與合作夥伴的合約或合作關係(基於任何原因)終止,不論由任何一方提出亦然;
(vii) 借款人與合作夥伴的合約遭修改或變更,而未經 GoTyme HK 知悉或同意,且該等修改或變更對借款人的義務或 GoTyme HK 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權利可能構成重大影響;
(viii) 借款人撤銷或阻礙合作夥伴就還款金額進行收取、扣減或代扣的授權;
(ix) 香港政府或任何政府機構施加或頒布任何法律、規例或措施,或其他限制,而該等情況已對或可合理預期將對借款人向 GoTyme HK 清償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任何應付款項造成禁止、阻礙或重大延誤;或
(x) 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發生,或任何情況出現,而於 GoTyme HK 的單一及絕對意見下,對貸款和/或本協議造成或可合理預期造成重大不利變化和/或影響。
10.2 倘 GoTyme HK 判斷借款人極有可能違約,GoTyme HK 保留單一及絕對的無條件權利,向借款人提供另行協議的替代清償安排,包括但不限於:(a) 借款人補繳未付款項;或 (b) 提高營收分攤比率(%)(或兩者並行),以避免違約為目的。
10.3 倘借款人已屬違約,GoTyme HK 保留單一及絕對的無條件權利:(a) 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未償還餘額;或 (b) 依據上述第 10.2 條,提供另行協議的替代清償安排。
10.4 逾期或不良款項將依適用法律及規例進行申報。
11 終止
11.1 貸款和/或本協議應持續有效,直至 GoTyme HK 基於任何原因或無需原因,向借款人發出三十 (30) 日曆前的書面通知後,予以終止。
11.2 借款人在貸款和/或本協議下就清償未償還餘額所承擔的義務及陳述,以及所有與該等清償相關的現有義務,於貸款和/或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直至未償還餘額悉數支付予 GoTyme HK,並被 GoTyme HK 不可撤銷且無條件接收為止。
12 責任
12.1 貸款和/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均不得限制或免除以下任何責任:
(i) 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
(ii) 詐騙或欺詐性不實陳述;
(iii) 任何依適用法律不得限制或免除的責任;
(iv) GoTyme HK 依本協議就任何補償和/或彌償提出的請求;或
(v)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破產或無力償債。
12.2 在任何情況下,GoTyme HK 或其代表,對借款人因貸款和/或本協議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不論該損失屬直接或間接、即時或後果性,亦不論其是否源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別:
(i) 特殊性、間接性或後果性損害,即使雙方已知悉可能引致該等損害的情況亦然;
(ii) 利潤損失(不論視為直接或間接損失亦然);
(iii) 預期節省的損失;或
(iv) 商機損失;或商譽損失或聲譽受損。
12.3 儘管有上述條文,惟於香港法律允許範圍內,GoTyme HK 對借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最高不得超過相當於總融資金額的金額。
13 救濟及豁免
13.1 GoTyme HK 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均不構成對該等權利或救濟的放棄。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或救濟,並不妨礙其進一步或其他行使,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貸款和/或本協議所載的權利及救濟,屬累積性質,並不排除法律所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任何豁免,必須明確表達、完整載明、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 GoTyme HK 簽署方屬有效。
14 不可更改條款
14.1 除非以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否則對貸款和/或本協議(包括本條款)的任何修改、增補、刪減或雙方同意的取消,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
14.2 附表及本條款及細則構成雙方就貸款和/或本協議相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有關貸款和/或本協議標的事項的承諾、陳述、條款或細則,均不得納入貸款和/或本協議,亦不對任何一方具有約束力。
15 可分割性
15.1 貸款和/或本協議的各項條文均可與其他條文分割。倘若任何條文因任何理由而被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雙方應真誠互相協商,並在可能情況下,同意一項替代條文,以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及精神。
15.2 本協議其餘條文仍應保持約束力,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6 轉讓與讓與
16.1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借款人未經 GoTyme HK 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貸款和/或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股份或權益,或其任何權利或義務,讓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
16.2 GoTyme HK 可將其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權利與義務,轉讓、轉移、更新和/或出售予任何第三方,而無須事先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於該等轉讓、轉移、更新和/或出售完成後,借款人將獲通知,並同意該第三方將享有與 GoTyme HK 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相同的權利及義務。
16.3 借款人特此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同意 GoTyme HK(或任何獲轉讓、委託、分配或轉移其權利和/或義務的人士),就其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一切或部分權利或義務,進行轉讓、出售、讓與、委託或其他轉移。
17 通知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17.1 雙方地址應以附表所載為準(「一方地址」),該等地址應用作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通知及通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送達任何法院法律程序或其他文件、發出任何通知或作出任何性質的其他通訊(「通知」)。
17.2 任何一方可透過向另一方發出通知,將其一方地址更改為另一實體地址或電郵地址;惟該更改僅於另一方收到(或視為已收到)該通知後第 7(七)個曆日方才生效。前提是借款人須以一份由政府簽發的正式文件向 GoTyme HK 證明該地址變更,方可使該地址變更被視為已接收和/或生效。在未經正式接收並生效的地址變更通知前,一方地址應視為借款人最新有效的地址,用於接收包括催款函在內的付款通知。
18 資料私隱
18.1 GoTyme HK(「資料控制者」)可就貸款和/或本協議的目的處理資料。
18.2 下列資料可由資料控制者直接收集、處理及保存(以下統稱為「資料」):
(i) 個人資料,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及聯絡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以及借款人董事和/或授權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登記文件、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明書、香港公司註冊處公司資料、公司組織章程、香港身份證、護照、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住址證明等);
(ii) 財務資料,包括銀行帳戶資料、信用紀錄、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稅務文件,以及 GoTyme HK 所取得或由合作夥伴提供的其他財務資料;
(iii) 交易資料,包括合作夥伴提供的交易紀錄;及
(iv) 為符合規例要求而收集的資料。
18.3 所收集的資料將由資料控制者用於下列目的:
(i) 促進貸款和/或本協議及任何相關服務的簽訂、履行、管理及執行;
(ii) 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客戶啟動程序、信用評估、風險評估及防止詐騙;
(iii) 履行 GoTyme HK 的法律及監管責任;及
(iv) 就貸款流程與借款人溝通,包括撥款、還款及其他一般性相關事項。
18.4 資料可能於下列情況下,向下列人士分享和披露:
(i) 資料控制者的合作夥伴、關聯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與貸款和/或本協議相關的服務(各稱「資料處理者」或「次級資料處理者」);
(ii) 監管機構,以遵守法律義務;
(iii) 法律代表和/或收款代理,以執行 GoTyme HK 於貸款和/或本協議下的權利;及
(iv) 經借款人明確同意的其他人士,或於法律糾紛或法院命令的情況下。
18.5 借款人特此明確同意,資料控制者可於任何適用法律允許下,將借款人的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包括向資料處理者或次級資料處理者披露資料。
18.6 資料控制者應採取合理的技術、組織及行政措施,保障資料免遭未經授權存取、修改、披露或銷毀,包括其資訊安全。
18.7 若因安全漏洞導致任何資料受損,資料控制者應採取合理措施調查該等漏洞,並於適當情況下通知資料可能受影響的借款人,並依任何適用法律採取其他措施。
18.8 資料將自貸款和/或本協議終止後,至少保存五 (5) 年,以符合適用資料私隱法的規定。保存期屆滿後,除合理需要保留資料外,資料將依據資料私隱法被刪除或匿名化。
18.9 借款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查閱資料控制者持有的資料,要求更正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要求刪除資料(須受適用法律規範),或反對資料被用於特定目的之處理。
18.10 借款人於提交申請時,即明確同意 GoTyme HK 收集、使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僅用於評估該申請、進行一切必要檢查(包括信用檢查)及決定其資格。所有個人資料均應依適用資料保障法處理,並不得用於申請審核範圍以外的任何目的。
19 負債證明
19.1 借款人確認,有關靈活貸款產品的總融資金額為 GoTyme HK 提供的貸款,借款人須連同雙方同意的費用和/或在違約情況下應付的罰款和/或利息一併償還。借款人進一步確認,淨額分攤結算程序僅為其中一種還款方式,並不應被解釋為唯一的還款方式。因此,就算淨額分攤結算程序基於任何原因下不可行,借款人仍有責任向 GoTyme HK 清償未償還餘額。淨額分攤結算程序的可行性亦不得視為借款人還款義務的條件。
19.2 於借款人死亡(如借款人屬自然人)或破產/無力償債(如借款人屬法人)的情況下,未償還餘額應由借款人遺產和/或其代表承擔,且借款人於本協議下的義務,對其繼承人、承繼人或受讓人(包括依適用破產/無力償債法)仍具約束力。
19.3 GoTyme HK 就貸款和/或本協議所確定或認定的任何比率或金額,除非存在明顯錯誤,否則應視為對相關事項的最終證據。
20 英文版本為準
20.1 本協議以英文訂立。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及說明用途。倘英文版本與中文譯本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1 電子簽署
21.1 借款人於電子方式(不論經超連結、流動應用程式、電郵或其他數碼方式)所作的剔選、字母、字符、數字、簽署、符號、同意或協議,均應視為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執行,並符合《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 553 章)和/或《放債人條例》 (MLO) 的規定。借款人明確同意,上述電子行為即為借款人身份及受約束意圖之表示,並同意使用電子方式簽署及交付所有相關文件
22 管限法律和司法管轄區
22.1 貸款和/或本協議,以及任何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非合約義務,均受香港法律管轄。
22.2 對於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包括涉及其存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問題),雙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
定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或上下文明顯表示相反意圖外,本條款及細則中所用詞語及表達,均應具以下涵義,相關衍生詞語應作相應解釋:
「關聯公司」指,就任何一方而言,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受該方控制,或與控制該方的任何人士同屬控制關係之人士;
「協議」指本條款及細則,與附表一併解讀,並包括任何由 GoTyme HK 同意納入協議的書面附件、補充協議、附錄及附表。當雙方簽署附表(包括以電子方式或「點擊確認」方式),即構成借款人與 GoTyme HK 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可執行的協議,且貸款協議的協商及完成地應為香港(除附表另有規定外);
「適用法律」指任何適用於 GoTyme HK、任何合作夥伴和/或借款人的法律、條例、規例、法令、指引或類似規範,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MLO」)及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AMLO」);
「借款人」指與 GoTyme HK 訂立貸款和/或本協議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實體;在上下文需要時,並包括任何獲授權為及代表借款人行事並對借款人具法律約束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指借款人向 GoTyme HK 提交的資訊及文件,GoTyme HK 以此判斷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資格;
「借款人指定銀行帳戶」指借款人在香港(於銀行或獲授權機構開設)的銀行帳戶,其詳情已於附表和/或其他書面形式提供予 GoTyme HK,作為 GoTyme HK 將撥付金額存入的相關帳戶;
「營業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一日;
「收款代理」指任何人、合夥實體或公司,依香港法律的理解及承認,從事代表放款人向借款人追收所欠款項的業務;
「控制」就任何法人實體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有權指揮該等法人的管理及政策,無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合約或其他方式;「受控制」及「控制中」應作相應解釋;而「共同受控制」則指兩個 (2) 或以上實體均受同一實體控制;
「資料私隱法」指適用於雙方與資料保護、私隱、資訊安全或電子通訊相關的法律、規例或採納的實務守則,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PDPO」);
「直接扣帳」指一種電子付款方式,經借款人同意及授權(透過直接扣帳授權表格 (「DDA」) 或其他方式),並於支持及允許 DDA 及直接扣帳的香港銀行進行,允許 GoTyme HK 自動直接從借款人的香港銀行帳戶提取款項;
「撥付金額」指 GoTyme HK 存入借款人指定銀行帳戶的款項或資金;
「預期還款金額」指根據借款人的歷史業務營收,乘以營收分攤比率(%)而得出的每週金額。儘管實際還款金額可能根據實際營業收入有所變動,且有機會根據淨額分攤結算程序而需要更頻繁償還。
「預期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協議之應預期全數清償總融資 金額予 GoTyme HK 的期限,並假設借款人繼續以協議簽署前的營運方式經營業務;
「費用」指借款人須支付予 GoTyme HK 的費用、成本或開支,詳情載於附表;
「靈活貸款」或「靈活貸款產品」指 GoTyme HK 向借款人提供的商戶現金預支貸款方案;
「未清償餘額」指於任何相關日期,尚未清償的總融資金額及本協議下的其他一切應付款項;
「貸款」指一項或多項: (a) 為或代表任何人士支付的墊付、貼現或款項; (b) 延遲要求償還欠款的約定;(c) 實質上或效力上構成貸款的協議;(d) 為保障該貸款的協議;或 (e) GoTyme HK 依本條款及細則及協議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資金撥付,包括但不限於「靈活貸款」和/或「靈活貸款產品」,專供借款人業務及營運的需要;
「放款人」指 GoTyme Hong Kong Limited,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編號 2736548),持有香港放債人牌照(牌照編號 1058/2026;註冊編號 MLR 6586)(「GoTyme HK」);
「放債人牌照」或「MLL」指依據香港適用法律、規例及指引從事放債或貸款業務的資格,包括《放債人條例》;
「合作夥伴」指任何向借款人和/或借款人業務提供附加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點、科技、客源開發)的第三方(包括其平台),GoTyme HK 可就客源開發、數據分析或類似資訊用途與其合作;
「合作夥伴平台」指由合作夥伴提供的一切服務,包括合作夥伴所擁有及管理的任何網站或應用程式;
「一方」指 GoTyme HK 或借款人的一方,以其間簽署的協議為憑;統稱則為「雙方」;
「還款金額」指於貸款期限內,借款人須不時支付予 GoTyme HK 的任何款項,直至未償還餘額悉數清償為止;
「代表」就一方而言,指: (i) 該方的關聯公司;或 (ii) 該方或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僱員、核數師、顧問、融資人、承包商、顧問或代理;
「營收分攤比率(%)」指雙方同意適用於合作夥伴平台所記錄的借款人營收,以計算還款金額的百分比;
「附表」指由 GoTyme HK 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授予的一項或多項貸款,並由 GoTyme HK 與借款人達成並簽署的附表,載列該貸款的商業條款;
「淨額分攤結算程序」指合作夥伴就借款人經其支付機制所促成之營業額,預留其中一定百分比支付予 GoTyme HK,而將餘額存入借款人指定銀行帳戶或其他相關授權支付方式之程序,並視乎借款人與合作夥伴的安排而定;及
「總融資金額」指附表所載,GoTyme HK 根據貸款和/或協議向借款人提供的資金金額,包括撥付金額及雙方同意的費用。
風險披露聲明
向 GoTyme Hong Kong Limited(「GoTyme HK」、「我們」或「我方」)(香港持牌放債公司,牌照編號 1058/2026,註冊編號 MLR 6586)申請貸款,即表示您確認並接受以下事項:
1. 借貸風險
借貸涉及財務義務。未能按時還款的話可能產生額外利息、逾期費用、法律訴訟,亦可能不利於您的信貸記錄。
2. 不保證盈利或表現
鑒於貸款資金用於您的合法商業目的,您明白該等活動涉及固有風險,且我們不保證貸款資金能對您的業務帶來任何正面幫助或影響。
3. 獨立決定
您確認您基於自身的財務評估、風險承受能力及還款能力,獨立作出借款決定。若您對此有任何疑慮,您就此已尋求並獲取獨立的專業意見(法律、稅務、會計、財務或其他方面)。
4. 電子簽署
您同意,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 553 章),電子簽署及數碼記錄應與手寫簽署及實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爭議解決
任何由貸款協議及向您提供貸款/信貸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本著誠信,並以商業上合理方式,透過協商嘗試解決爭議。如未能解決,可根據貸款協議中所載的爭議解決條文處理和解決。
6. 業務連續性和行為
鑒於本貸款僅限用於商業用途,因此您同意以符合法律、道德及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經營業務。您進一步承諾確保業務持續運作,避免任何可能重大不利影響 您履行還款義務能力的行為。另外,如果您的業務或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出現重大變更,您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我們提供相關資料。
7. 監管合規
此貸款受《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管轄。建議您在簽署前閱讀並清楚理解貸款條款,並在必要時尋求獨立專業建議。